展会中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倒塌时纠纷
1.基本案情
广州市鑫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鑫悦公司)与房某甲签订《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在房管局同意与甲方房某甲共同主办广州房地产交易博览会的前提下,甲方房某甲将广州房地产交易博览会(暂定每年一次,暂定9月中旬)交由乙方鑫悦公司承办;乙方主要责任有根据确定的方案具体执行和落实有关的展会组织工作,包括展会的场地租赁、宣传推广、招展、观众组织、现场服务管理及相关论坛等;合同期为3年。房管局(甲方)与房协(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共同主办“2011年广州房地产博览会,时间2011年9月13日—18日”;甲方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组织政府部门参展等;乙方负责展会期间有关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场地租赁、宣传推广、招展、活动安排及现场服务管理等,负责处理展会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并承担主办方相应经济责任。2011年,房管局(甲方)与蓝色创意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承接2011年广州房地产博览会开幕仪式的现场活动执行工作;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是现场布置和执行,包括前期物料的制作完成,现场布置的搭建、拆卸工作(拆卸时间是2011年9月16日活动结束)等,合同金额为149900元。蓝色创意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另与北泰公司签订《合同》,蓝色创意公司将上述承接的2011年广州房地产博览会开幕式现场布置工作转包给北泰公司,合同价是97000元。2011年8月30日,鑫悦公司向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承租了广州市阅江中路382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2011年广州房地产博览会,使用时间是2011年9月13日-9月18日,开幕式为2011年9月16日。
2011年9月16日下午,章海洋经过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琶洲会展中心举办的2011年广州房地产博览会开幕现场时,××开幕式舞台上的背景墙突然倒塌,章海洋被砸中压倒,导致受伤。事发后,章海洋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且在法院案件受理后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鉴定。
2.法理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章海洋是被开幕式舞台上倒塌的背景墙砸伤,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可以认定房某甲、房管局是博览会的主办人,鑫悦公司为承办人。蓝色创意公司向房管局承接了开幕式的设施搭建工作后,再将工程转包给北泰公司。北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章海洋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蓝色创意公司未经定作人房管局的同意,擅自将承揽项目转包给他人施工,且未尽妥善的监管义务,也应与北泰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房某甲、房管局作为建设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鑫悦公司虽然不是背景墙的施工发包人和施工人,但其作为开幕典礼的承办人,也应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尽妥善的监管安保义务,但其疏于监督职责,故法院判决其宜在施工人30%的承担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重要意义
建筑物致损责任属于一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形式,而安全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建造或是管理,或是维护建筑过程中对他人产生的危险,主要为对构成的建造缺陷和管理缺陷所规定的致损责任。因此,作为展会主办方对展会区域内各项建筑设施、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严格的管理、维护甚至清理责任,其本身为展会主办方的一项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4.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