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河博文公司与北冰洋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2016 年,北冰洋公司委托古河博文公司为其在 2017 春季糖酒会上进行展位 设计及布展。古河博文公司依据北冰洋公司要求,为北冰洋公司进行了 2017 春 季糖酒会展位设计。在设计方案确定后,由于北冰洋公司对古河博文公司就展位 设计、施工项目的报价不满,双方最终没能签订合同。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5 日期间,古河博文公司发现公司北冰洋展位施工及参展展位展区采用了古河博文 公司的设计方案。古河博文公司认为北冰洋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经与北冰洋公 司沟通,北冰洋公司不予积极解决,据此,古河博文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 判决北冰洋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00000 元; (2) 判决 北冰洋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公司维护权利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50000 元; (3) 诉 讼费用由北冰洋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承担。
法院查明其他事实,北冰洋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签订了《展览展示工程 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由四川和诚佳业公司遵循北冰洋公 司要求,并结合场馆实际条件和组委会要求设计完成;并由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按 照北冰洋公司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及预算进行工厂制作和现场搭建。
法院经审理,认定古河博文公司对设计方案享有著作权,北冰洋公司、四川 和诚佳业公司在参展展位展区布置过程中共同使用了古河博文公司的设计方案, 其行为构成侵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50000 元。
2.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1) 古河博文公司对其为北冰洋公司制作的 2017 春季糖 酒会展位设计方案是否享有著作权; (2) 北冰洋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是否 侵害了古河博文公司的著作权; (2) 北冰洋公司、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是否应当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一,古河博文公司对其为被告北冰洋公司制作的 2017 春季糖酒会展位设 计方案是否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 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古河博文公司古河博文公司为被告 北冰洋公司制作的 2017 春季糖酒会展位设计方案虽然与网络上一些图片有相同 元素,并在设计中结合了被告北冰洋公司的一些特定元素,但是古河博文公司将 不同元素加以整合,融入到自己作品中,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整体设计方案,故该 设计方案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古河博文公司对设计方案享有著作权。古 河博文公司虽然在展位设计中听取了北冰洋公司的建议,按照北冰洋公司的要求 进行方案设计,但是该设计方案是由古河博文公司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 制作完成的,北冰洋公司亦没有与古河博文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该设计方案著作权 的归属。因此,法院对被告北冰洋公司提出其与古河博文公司对涉案设计方案共 同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认定古河博文公司对其为北冰洋公司制作的 2017 春季糖酒会展位设计方案享有著作权。
第二,北冰洋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是否侵害了古河博文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古河博文公司将该方案交由北冰洋公司确认在先,北冰洋 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签订《展览展示工程设计、制作合同》在后,北冰洋公 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明显存在接触古河博文公司设计方案的可能性。经过比对, 北冰洋公司参展展位展区的布置与古河博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设计方案基本相 同。因此,法院认定,北冰洋公司在 2017 春季糖酒会参展展位展区的布置侵犯 了古河博文公司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四川和诚佳业公司负责北冰洋公司参展展位 展区布置的方案设计、工厂制作和现场搭建,北冰洋公司负责对四川和诚佳业公 司出具的图纸予以确认。据此,可以认定,北冰洋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在参 展展位展区布置过程中共同使用了古河博文公司的设计方案,应当对涉案侵权行 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北冰洋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古河博文公司只请求被告赔 偿损失,故对其他责任形式不予考量。关于经济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
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 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古河博文公司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涉案著 作权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北冰洋公司和四川 和诚佳业公司因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取得的违法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北冰洋公 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展览展示工程设计、制作合同》的总价款及 北冰洋公司和四川和诚佳业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内容、方式、持续时 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 50000 元。
3. 重要意义
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但涉及会展中常见的展位设计著作权归属这一焦点问 题。参加会展,对企业来说,是一次对外展示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提升企 业知名度的重要机会。企业展台设计,在展览展示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一定 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宣传效果。展览展示设计方案或设计效果图实质上是一幅美术 作品,应当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 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在一般情况下,判定著作权的归属,首先 看是否有签署合同,合同中是否对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有约定从约定。 若没有签署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对归属问题做出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于作 品的创作人。在本案中,北冰洋公司所使用的设计方案是由古河博文公司利用自 己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制作完成的,且北冰洋公司没有与古河博文公司订立合同 约定该设计方案著作权的归属,那么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就归属于古河博文公司。
4.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 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四十七条【2020 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 品发表的;
第四十九条【2020 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 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