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是亚洲食品配料及技术展览会 (以下简称 FIA) 的举办单位,展会内容是食品配料、添加剂及设备。中食添协会是中国国 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 (以下简称FIC) 的举办单位,FIC 与 FIA 存在竞争关系。 自 2005 年 1 月起,中食添协会陆续发文,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不得参加 FIA 的展出活动,对已经缴纳 FIA 费用但愿退出的,中食添协会可做适当补偿,对于 继续参加 FIA 的单位,FIC 将不再分给展位。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
认为,中食添协会的行为实质限制了参展商自由参加展会的权利,剥夺了博华国 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平等竞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中食添协 会在文件中使用“不择手段”“每况愈下”“不讲规则”“不讲信用”“破坏行 业发展秩序”等文字对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进行商业诋毁,亦构成 不正当竞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司的合 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 (1) 确认中食添协会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 2006 年起不再参加 FIA,以及对参加 FIA 的单位不予安排 FIC 展位的行为系不正当竞 争行为; (2) 中食添协会停止实施阻碍他人与博华国际展览公司、欧洲博闻公 司正常交易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食添协会发文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 2006 年起 不再参加 FIA,以及对参加 FIA 的单位不予安排 FIC 展位的行为构成对不正当竞 争。中食添协会使用“不择手段”等贬义文字评价欧洲博闻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 损害欧洲博闻公司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中食添协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 责任。判决中食添协会立即停止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 2006 年起不再参加 FIA,以及对参加 FIA 的单位不予安排 FIC 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食添协会 停止对原告欧洲博闻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食添协会在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 10 日内在其网站首页连续 48 小时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中食添协 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中食添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中食添协会辩称其作为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不属于《反不正 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其发文目的是贯彻国家有关展会的规定,抵制 FIA 和欧洲博闻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和广大企业的合法利益, 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FIA 的参展内容为食品配料、添加剂及设备 等,FIC 的参展内容亦为食品配料、添加剂及设备等,FIA 和 FIC 属于展品内容 基本相同的展会。因此,两展会存在竞争关系,作为展会的举办单位,原被告亦 存在竞争关系。从展会的运营来看,两个展会都通过向参展商收取展位费的方式 获取利益。因此,两个展会都属营利性活动,展会的举办者是展会实际的经营者, 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
德,其行为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于中食添协会要求其会员单 位和参展商从 2006 年起不再参加 FIA,对已参加 FIA 的单位不予安排 FIC 展位, 对已缴纳 FIA 展费但退出的单位作适当补偿处理的行为,法院认为,中食添协会 既是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又是 FIC 的主办单位,其以 行业协会的名义发文,明确要求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不要参加竞争对手举办的内容 基本相同的展会,其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展会市场,其结果是使相当一部 分参展单位因收到被告的文件而选择退出 FIA。因此,中食添协会通过发文的形 式限制会员单位及参展商同时参展,是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取得竞争优势,违 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展会 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中食添协会在文件中使用“不择手段”“不讲规则” “不讲信誉”等文字对两原告进行商业诋毁,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欧洲博闻公司 的评价,进而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中食添协会的行为损害了欧洲博闻 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3. 重要意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该条是从行为的性质和主体的类型两个角度界定了经 营者,即只要是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管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还是 个人,都是经营者。也就是说,从主体类型上看,法律并没有将经营者仅限定为 企业,企业之外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了经营活动,也可以成为经营者。结合本案, 中食添协会虽然属于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但从其行为 性质来看,其系FIC 展会的举办单位,从事了展会的有偿经营活动,性质上属于 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和维护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 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是经营者与严格意义上的竞 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也可以是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 争优势的行为。作为行业协会,即便认为他人举办 FIA 展会存在规避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诸多不规范的招商招展行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若擅自以 协会的名义发文,限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参加展会的做法,违反了组织招商招展 必须企业自愿的原则,也滥用了其行业协会作为管理者的权力,损害了 的合法
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4.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 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 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2019 年修正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 年修正第十七条】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