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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2015 年 2 月 5 日,励展博览集团向胡某发出委任函。该委任函中载明,励 展博览集团向胡某提供“励展大中华区总裁一职”,胡某向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区 总裁马日豪直线汇报,对大中华区业务策略、增长及结果负责。胡某的年度基本 工资为 1,917,960 元,按等额 12 期 159,830 元支付。委任函还包括了《员工保 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胡某作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的员工,需在与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后一年内遵守竞业限制。胡某于当日签署确认接受委任。
2018 年 2 月 12 日,励欣公司向胡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告知 胡某 2015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到期,励欣公司同 意将原合同期延长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终止日)以进行工作交接以及职责过渡, 合同将在终止日结束,不再续签。该通知还告知胡某,励欣公司将向其支付竞业 限制补偿金,并明确胡某与励欣公司签署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中有关竞业 限制的约定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其他限制性约定将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2018 年 7 月 7 日,胡某向励欣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胡某称: “我现在 已加入黑石-环球资源,一家最近由黑石私有化的香港媒体公司。 ”
2018 年 7 月 14 日、7 月 19 日、8 月 7 日多次向胡某发送律师函,胡某所述 入职的“环球资源”与励欣公司及励展博览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构成竞争关系,要 求胡某停止为“环球资源”提供任何服务或参与经营,并向励欣公司返还已经付的不竞争补偿。胡某也委托律师向励欣公司回复电子邮件称其认为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与励欣公司实质无竞争。
2018 年 9 月 18 日,励欣公司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胡某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 500 多万元。
2. 法理分析
本案要审查两个问题:第一,胡某是否存在竞业限制行为。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励欣公司、胡某之间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约定,胡某不应“直接或 间接的在任何职位上为任何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任何竞争对手工作或服务,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公司所处业务板块的业务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并对“公司所处业务板块”定义为“公司单独或与任何励欣公司集团其他成员公司 共同从事任何单项或多项业务,前述业务集中于组织或管理业务或展会,会议或 类似活动。”现励欣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括“主办和承办展览会,提供 会务服务,贸易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 各类广告等”,根据励欣公司提供并经胡某认可真实性的环球资源官方网站发布的环球资源企业介绍内容,环球资源集团实际确有从事展会业务,胡某亦自认其所入职的环球资源有限公司亦从事展会业务。故,胡某确有违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胡某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
首先,励欣公司依照《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达89,827.02 元,相较于胡某的收入情况,该金额已基本能补偿胡某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其就业自主权的部分限制;其次,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2015 年 2 月 5 日,胡某签署确认励展博览集团委任函,明确其年度基本工资即近 200 万元。原、 胡某后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胡某职位为“励展博览集团大中华区总裁”,薪资待遇与委任函一致。本院注意到,励欣公司、胡某双方订立的《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签署于 2016 年 9 月,此时距胡某入职已有一年半的时间。胡某在该期间内领取高额的薪资待遇,理应知晓其职位的重要性,并对签订该协议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知并谨慎遵守。《保密和相关事项协议》明确约定,“员工承认并同意,员工任何违反不竞争限制之行动将导致公司遭受严重且难以衡量的损害。因此员 工同意,员工如违反不竞争限制,将向公司支付……公司根据本协议已向员工支 付的所有款项……向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金额为员工在不违反不竞争限制额 度情况下本有权获得的不竞争补偿总额的五倍”;再次,励欣公司在胡某劳动合 同到期终止时明确再次提醒胡某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自 2018 年 7 月 14 日起,励欣公司多次告知胡某,其入职环球资源的行为违背了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反复提醒胡某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胡某仍未能履行。有鉴于此,法院对胡某要求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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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意义
劳动者跳槽到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从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可以诉讼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弥补劳 动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往往较高,经当事人的请求,法院 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4. 知识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 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 赔偿损失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民事部分) 纪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 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