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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29 日,维旺迪公司就其参加 2020 年巴西电子展览会事宜与新 时代公司达成《2020 年巴西电子展 ES 参展合同》约定新时代公司为维旺迪公司 参加巴西电子展提供展位等服务。当日维旺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汇款 18250 元给 予新时代公司作为参展定金。巴西电子展览会展出地点为巴西圣保罗泛美展览中 心,展览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7 月 16 日,但非因维旺迪公司原因该展会 被取消。维旺迪公司多次致电新时代公司要求退费,新时代公司未退还上述款项。 维旺迪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原新时代公司之间的《2020 年巴西电子 展 ES 参展合同》;二、新时代公司返还维旺迪公司已付定金 17250 元和开口费1000 元;三、新时代公司向维旺迪公司支付滞纳金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计按日 万分之五计至全部本息还清止) ;四、诉讼费由新时代公司承担。维旺迪公司当 庭变更滞纳金利率为年利率 3.85%。
新时代公司答辩称,展会因疫情影响,展览主办机构对于展览会延期后续工 作安排有明确且连贯的政策和通知,并通过新时代公司及时向维旺迪公司进行了 传达。由于展览主办机构有权对不可抗力情况下展览会延期或取消,因此维旺迪 公司提出取消参展,应按照双方合同关于维旺迪公司单方面取消参展的约定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2020 年巴西电子展 ES 参展合同》载明:若展览主 办机构完全或部分延迟或缩减展览会,新时代公司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协助维 旺迪公司向展览主办机构提出取消参展或其他申请,但新时代公司不承担维旺迪 公司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维旺迪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维旺迪公司工 作人员在双方微信群发送《退展通知函》,新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收 到,我们会尽快催促大会方给解决方案”。新时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展 览主办机构提出取消参展或其他申请,法院据此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果,判令:一、确认原新时代公司之间《2020 年巴西电子展 ES 参展合同》解除; 二、新时代公司深圳市新时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维旺迪公司深圳市维旺迪电子有限公司退还 18250 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 (以 18250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
2. 法理分析
关于新时代公司免责条款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因主办机构延期展览或取消展览的后续安排和责任 进行了约定,即:若展览主办机构完全或部分延迟或缩减展览会,新时代公司应 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协助维旺迪公司向展览主办机构提出取消参展或其他申请, 但新时代公司不承担维旺迪公司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前述条款一方面明确指引了 (疫情期间) 展览延期或取消的情况下,维迪旺 公司有权选择取消参展,另一方面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公司具有履行告知义务以及 向主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鉴于此,因涉案展览主办机构推迟展览会,在维旺迪公司向新时代公司发出 退展通知时,新时代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向展览主办机构提出取消参展或其他申请,但新时代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亦未证明由此带来的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重要意义
展会服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展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合同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往往具有时效性以及不可再现性。本案揭示了虽因疫 情不可抗力造成展会延期,但各方仍应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否 则仍将承担违约的法律风险。
4.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 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 不能履行; (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