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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佰利 (中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佰利中国公司) 与被告朱宸慧、 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辰范公司) 、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 公司 (以下简称宸帆公司) 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佰利中国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删除 含有诋毁原告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内容的淘宝直播视频;2.三被告在淘宝直播 中, 以口播及文字形式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且直播视频至少保留 60 日 (内 容需经原告和法院审核) ;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000 元 (包 括原告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审 理中,原告确认涉案视频已被删除,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第二项诉讼请 求系要求被告通过发布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事实和理由: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是健康卫生护理领域的知名厂商,公司创 始于 1872 年,在全球 35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生产设施,公司年销售额逾 180 亿美 元,产品销往超过 175 个国家和地区。原告系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 1998 年在中 国设立的子公司,负责金佰利旗下产品在中国大陆的制造和销售。金佰利旗下拥
有 Huggies 好奇等多个知名品牌,其中“Huggies 好奇”纸尿裤产品于 1997 年 在中国市场推出,是由跨国公司引进中国市场的第一款高档婴儿纸尿裤。根据 2019 年 7 月的市场调查数据,“Huggies好奇”在中国的纸尿布/纸尿裤市场销 售额位列中国第三, 占销售份额 10.8% ,该产品已成为中国知名品牌, 以其卓 越的质量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肯定。被告朱宸慧以“雪梨”名义从事淘宝直播 业务,账号名为“雪梨_Cherie” 。原告发现,被告朱宸慧在 2020 年 11 月 2 日 “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 ”淘宝直播中推销“帮宝适 Pampers”拉拉裤时称: “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我们对比过……我能卖更便宜 的尿布,不是说便宜是唯一的标准,你用过帮宝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 的尿布,渗透性很差的,吸水真的很不好用,不然我就上最便宜的给你们好了 呀……”。参加该场直播的工作人员配合被告朱宸慧的表述,称在为直播选择产 品时,都会进行严谨的对比。被告辰范公司为淘宝店铺“钱夫人家雪梨定制”的 经营者,该淘宝店铺为被告朱宸慧的网络直播提供了访问入口,雪梨直播访问入 口被置于该店铺淘宝手机 APP 界面的上部醒目位置,被告朱宸慧的淘宝直播账号 信息中标注了“Chinstudio 钱夫人雪梨定制品牌主理人”文字,并显示了“钱 夫人家雪梨定制”店铺链接,被告朱宸慧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宸帆公司经 营直播相关业务,被告朱宸慧长期和被告宸帆公司合作从事直播业务,被告宸帆 公司官方网站显示,“雪梨_Cherie”是其 TOP 主播,被告朱宸慧同时也是该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辰范公司和宸帆公司系关联公司,被告朱宸慧在本案中以 个人名义从事涉案直播,同时利用了被告辰范公司和被告宸帆公司故意向其提供 的直播所需的相关资源,三被告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被告辰范公司和 被告宸帆公司与被告朱宸慧构成共同侵权。因原告是纸尿裤的制造和销售者,而 三被告在淘宝直播中,推销纸尿裤 (拉拉裤) 获取经济利益,与原告具有直接替 代关系和直接竞争关系,且被告朱宸慧作为“头部网红”,在淘宝直播平台拥有 1820 万粉丝数,是具有较大影响的电商直播经营者, 以通过直播推销商品的服 务盈利,理应知道在直播中应慎重评价竞品,遵守法律法规和直播行业行为规范, 避免对竞品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产生不良影响。换言之,被告朱宸慧基于其经 营者的身份和网络影响力,对于其他经营主体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负有较高的 注意义务,但其为推销帮宝适品牌纸尿裤,将原告产品与之进行直接比对,没有任何根据就声称原告产品纸尿裤“就是不好”,并借“其他的尿布”之名,影射 原告产品“渗透性很差的,吸水真的很不好用”,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诋毁原告产品的品质,严重损害原告的商品声誉以及商业信誉,明显违反公平、 诚信的原则,违反商业道德,构成商业诋毁。此外,被告在同一个直播卖帮宝适 的产品时做了个实验,来说明帮宝适透气性好,属于对比广告,构成对帮宝适的 虚假宣传。因涉案直播的观看量达到约 1450 万人次,并且涉案直播发布时正值 “双十一”电商大力度促销期间,导致诋毁信息被大范围传播,三被告侵权行为 获利巨大,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及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朱宸慧、宸帆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不构成商业诋毁。1.被告朱宸慧 直播是职务行为,不是经营者,不是适格被告。2.被告宸帆公司的直播是推广 引流,系提供广告服务,没有直接销售商品,原告与被告宸帆公司没有竞争关系。 3.原告基于许可销售好奇品牌产品,但 2019 年有关许可已经终止,故现原告主 张保护,缺乏权利许可。4.被告朱宸慧直播过程中所做个人评价不是虚假、误 导信息,直播过程中有评论提到好奇便宜,被告朱宸慧对此作出的是好奇的“价 格”不好的言论,并不是指质量不好,价格不好的结论也是被告朱宸慧的生活经 验做出的个人评价,有事实基础,工作人员也对被告朱宸慧的言论作出道歉和解 释。被告朱宸慧的直播实验,并不是针对原告的产品,所述的其他纸尿裤并不是 隐射原告产品,被告朱宸慧的评价并没有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害。5.被告在同一 场直播,对口误做了多次解释和道歉,原告提出消除影响的方式涉及人身权,也 不合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朱宸慧的评价导致消费者对原告产品有负面 评价、对原告的销量造成下滑,反而销量是有所增加的,原告未证明其经济损失, 合理费用也不应得到支持。6.被告朱宸慧对原告产品评价没有主观恶意,被告 朱宸慧也有其他合作商家,不会对原告公司做出诋毁。7.被告朱宸慧是被告宸 帆公司员工,直播账户是被告宸帆公司运营,是职务行为,商务利益也是归于被 告宸帆公司,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也不是共同侵权,应该由被告宸帆公司承担 责任,被告朱宸慧无需承担连带责任。8.被告朱宸慧未获得经济利益,在正常 直播中提到原告产品的时间非常短,且回播看的人很少,已经删除了直播视频, 口误可能对当时直播时的消费者有影响,但影响有限,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也有限。
被告辰范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商业诋毁由被告朱宸慧突发,与被告辰 范公司没有意思联络,被告辰范公司未与被告朱宸慧、宸帆公司共同侵权。2.被 告辰范公司仅提供直播入口,且不是唯一入口,通过淘宝搜索也能进入直播间, 其未参与直播,无法控制直播人员的行为。3.被告辰范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衣 服,未组织双十一被告朱宸慧的直播活动,被告朱宸慧是被告宸帆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和员工,被告宸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直播业务,被告朱宸慧作为宸帆公司的 签约人,与被告辰范公司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是否实施 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
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一般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经营内容,直接或 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本案中,原告实际经营婴儿纸尿裤产品,被告辰范公司作为淘宝直播 账号“雪梨_Cherie”的注册主体、宸帆公司作为该直播账号的实际运营主体, 被告朱宸慧作为该直播账号的主播,该账号在进行直播中涉及对婴儿纸尿裤产品 的推介及引导消费者对此类商品消费,故原告与被告均与婴儿纸尿裤商品经营活 动产生关联,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加之,本案原告主张被诉直播活动 中,被告的行为涉及在推介纸尿裤商品时发表的言论对其造成竞争上的不利影响, 从而引发原告的损失,也即,根据原告的主张,其与被告存在竞争性利益冲突的 关系。据此,法院确认本案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 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该规定实际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应诚信经营,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朱宸慧作为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直播人员, 在对“帮宝适拉拉裤”商品直播推介过程中,在介绍“帮宝适拉拉裤”的同时, 发表言论“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且在其身旁工作人员对其做出捂嘴动作后,表示“对比过”“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便宜不是唯一的标 准,如果你用过帮宝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的尿布,就是那个渗透性 很差,吸水性真的很不好用” ,上述言论起到对“好奇”品牌加以评价的作用, 而从常理看,“不好”一词显然属于负面评价,可以被受众引申理解为质量、品 质、体验等等方面存在不足。被告虽认为其所指“好奇不好”系指向的是“价格 不好”,但一方面在直播状态下,受众在接收到主播所说“不好”一词后,通常 不会仅仅理解为“价格”方面不好,另一方面,直播主播朱宸慧随后的言论提及 “便宜不是唯一标准”以及“比过其他的尿布”“渗透性很差”,也容易导致观 众在一个连续对话场合,将“好奇不好”的原因同“渗透性很差、吸水性不好” 相联系,也即容易导致观众形成“好奇”品质不好的结论。“雪梨_Cherie”直 播账号的直播人员作为对婴儿纸尿裤进行直播推荐人,在进行有关商业活动中, 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被告虽认为在该直播中有 其他工作人员,在“好奇不好”言论发表后,有对朱宸慧做出捂嘴动作,以及在 同一直播活动中解释“好奇不好”是指“价格不好,不是质量不好,是口误” , 但前述捂嘴动作并非对相关言论的澄清,后续的直播澄清行为发生在被诉言论出 现后两个半小时,即在直播临近结束时发布有关澄清言论,该澄清行为既不能阻 却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亦不足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原告主张被诉直播账号在为“帮宝适”品牌产品进行直播带货时,为“帮宝 适”开展透气性实验,以说明商品透气性,属于对比广告,构成对“帮宝适”品 牌的虚假宣传。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 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 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经营者宣传的信息虚假或引 人误解为前提。现被告朱宸慧在带货直播过程中,通过在下方玻璃杯中倒入热水 并将尿布覆盖该杯口,随后在尿布上方倒扣一个透明玻璃杯,其后上方玻璃杯内 显示有雾气,该行为系通过简易实验方式客观展示有关商品的透气性,即便该实 验的严谨、科学性达不到国家质量检测机构的透气性检测程度,但该方式尚未构 成对消费者宣传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故就原告主张被告前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宸慧在直播中的有关言论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责任人,根据现有证 据显示朱宸慧与被告宸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宸帆公司为朱宸慧缴纳社保,在宸 帆公司网站内亦展示朱宸慧系其主播,加之朱宸慧确系宸帆公司股东、法人,宸 帆公司明确其实际运营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涉案有关直播系其组织, 故法院认可涉案直播行为系朱宸慧履行宸帆公司有关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故就 朱宸慧在直播中发表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由宸帆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 辰范公司系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注册人,虽并未实际运营该直播账号, 但其应知直播活动存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其仍将直播账号交宸帆公司使用, 则对宸帆公司因使用该账号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诉视频已经删除,故撤回相关诉请,此系原告自行处分 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朱宸慧作为淘宝直播平台的知名带货主播、粉丝量庞大、直播 过程中的观看人数超过 1450 万,其直播中针对原告商品的言论足以对原告的商 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尽管在同一直播的较晚时间有关直播人员对涉案不当言论 有所澄清,但尚不足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故对于原告主张责任人发表声明、 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宸帆公司、辰范公司应承担消除影响 的责任,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涉案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故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具体请求、涉案不当言论的直接发布者系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主播朱宸慧等因素,法院确定被告宸帆公司、辰范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递交声 明,由原告在其微博“好奇官方微博”处发布该声明,声明应明确指明不当言论 的发布者为直播账户“雪梨_Cherie”的主播朱宸帆,声明可保留十五日, 以消 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被告虽明确其就涉案“帮宝适”品牌商品直播仅收取一笔固定坑位费,但其并非 基于涉案商业诋毁行为而所获收益,该金额与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所致对原告的不 利后果相比,亦显不足以弥补原告,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及其商品知名度、涉案 言论由知名度高的主播朱宸慧发表、发表的场合、相关直播活动的观看人数、相 关言论的影响范围、涉案直播视频存在的时间、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予 以酌定。关于原告所主张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原告提交相关发票,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和相关律师收费标准、费用支出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支持。
2. 法理分析
一般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被告 是否实施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 重要意义
本案主体虽不涉及会展行业,但鉴于线上会展发展将采用直播带货的模式, 故笔者认为,此案作为直播内容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对会展直播业务系具有借鉴 意义的。因此,参展商在线上直播做产品推广时,应避免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宣 传,更不得进行负面评价。
4. 知识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 修正)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 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 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