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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
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开始申报!
时间:2024-07-12   访问量:1061


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已经启动。




一、受理范围


1.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

2.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

3.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类项目




二、受理依据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3〕1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3〕2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3〕3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受理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28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9时至7月2日17时




四、受理项目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

1.支持企业高质高速发展类

(1)支持上市企业做强专项资助,最高600万;

(2)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专项资助,最高50万;

(3)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4)支持企业“小升规”专项资助,最高20万;

(5)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最高1000万;

2.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

(1)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最高900万;

(2)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专项资助,最高3000万;

(3)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4)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最高500万;

(5)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专项资助,最高300万;

(6)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7)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专项资助,最高300万;

(8)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3.支持企业强链集聚发展类

(1)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2)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3)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最高500万;

4.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类

(1)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2)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类项目

1.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支持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专项资助,最高500万;

(2)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专项资助,最高300万;

(3)支持开展数字化普及应用专项资助,最高10万;

(4)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示范园区专项资助,最高150万;

(5)支持提升区域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水平专项资助,最高500万;

(6)支持使用银行贷款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2.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最高300万;

(2)支持开发首版次软件、开源软件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3)支持建设创新平台专项资助,最高500万;

(4)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示范项目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

1.支持金融业发展

(1)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最高250万;

(2)支持新型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专项资助,最高120万;

2.支持商贸业发展

(1)支持商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2)支持商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3)支持建设商业配套专项资助,最高600万;

(4)支持商业品牌发展专项资助,最高150万;

3.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1)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最高400万;

(2)支持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3)支持法律会计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最高100万;

(4)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专项资助,做高50万;

4.支持会展业发展

(1)支持会展业集聚和品牌发展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2)支持专业会议和赛事发展专项资助,最高150万;

5.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1)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分拨业务发展专项资助,最高600万;

(2)支持物流供应链企业高质高速发展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3)支持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助,最高300万;

(4)支持提升通关环境专项资助,全额资助;

6.支持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1)支持贸易型总部集聚发展专项资助,最高200万;

(2)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专项资助,最高50万;

(3)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专项资助,最高50万;

(4)支持直升机固定航线发展专项资助,最高400万。



注意事项

1.项目受理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2.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产值须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须与报送区税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未达到纳统条件的企业,可不受统计地在坪山区的限制,填报的相关数据以本指南要求的材料为审核依据。

3.对单个企业的资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60%,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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