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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展览品和体育赛事用品暂时进出境通关指南
时间:2023-11-27   访问量:1129

深圳地区以报关单形式办理展览品和体育赛事用品暂时进出境手续(不含ATA单证册)指南如下: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要求


(一)业务范畴。

深圳市展会、赛会常见暂时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二)总体要求。

1.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

2.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3.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4.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转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5.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6.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7.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三)主管地海关。

主管地海关是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二、展览品进出境通关流程


(一)进境展会备案。

1.进境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范畴为:

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范畴下的展会。

2.备案可以使用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为主体,也可以以委托人为主体,相关主体可以在福中海关办理临时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1)线上流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标准应用—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注册登记/注册信息变更(按要求填报,新备案需上传已盖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申报;

(2)线下流程:线上无法通过的,前往线下窗口办理:

地点:深圳市民中心服务大厅海关窗口。

联系电话:0755-88107741。

3.暂时进境的展览品(简称“展览品”)清单要提前确认清楚,要与深圳市主管单位审批展会的资料一致。境内展览会,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4.备案地点:

(1)深圳宝安国际会展中心展会在宝安机场海关备案,由宝安机场海关开展相关业务。

地点:宝安区航站四路物流大厦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755-84391065、84391064。

(2)深圳市其他展会在皇岗海关备案,由皇岗海关开展相关业务。

地点:福田区福田南路22号皇岗海关大厅一楼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0755-84396722。


(二)缴纳担保。

1.缴纳担保。

(1)进境展会在备案海关缴纳等额税款担保,海关接受保证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和关税保证保险三种形式;

(2)为助力前海国际会展产业发展,海关总署支持深圳宝安国际会展中心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向海关提供进境担保。

2.国家文物局或相关主管单位协调海关总署免担保。

由国家文物局或相关主管单位致函海关总署,经总署同意后,由其认可的机构出具保证函,展览品收发货人免予提交担保。


(三)驻场监管免担保。

特殊情况下,对于确有驻场监管免担保需要的进境展会,由对应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并商深圳海关。驻场监管的展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场馆应当安排专用的海关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空调、电脑、网络等);

(2)场馆出入口及场馆内应当配备视频监控镜头,对所有展览品全覆盖,海关可以随时调取视频监控,视频记录不少于3个月;

(3)海关需要存放场所用于查核资料、清点货物、打开货物;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时,场馆应通知主办方到场并配合海关的工作;

(4)办展方应按照海关制度要求,规范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手续,做好展览品日常管理,配合海关开展工作。


(四)核定展览用品。

1.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用于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以上(2)(3)(4)项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2.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五)进境展览品。

1.展览品在备案海关报关进境,如果涉及空运、海运等渠道的,通过转关方式转至备案海关。

2.所有的展览品都应当向海关申报,不能出现“少报多进”的情况。

3.对展览中价值高昂、保管要求高、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展览品,经举办单位申请,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深圳海关可到展馆查验。

4.经举办单位申请,深圳海关对因特殊情况急于布展的展览品提供预约通关服务,对中控的展览品予以预约查验、优先查验,并积极协助举办单位办理展览品转关、转展等海关手续。

5.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展览品应当办理转关手续。

6.展览品进入场馆及离开场馆时,海关会各安排一次现场监管。


(六)展中监管。

海关对一般的展览品开展日常巡馆,有如下要求:

1.展会开展、暂停、延期等举行过程中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2.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并且提供相应担保。

3.如果需要售卖展览品应当经过海关同意并且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应当按照最小可分割单位的原则对展览品展出位置逐个建立台账,每个展览品应当单独拍照,台账应提供给海关。

5.展期内海关会不定期巡查。


(七)展后核销。

1.暂时进境艺术品、收藏品,在展会结束后,展览品打包前,提前联系海关确认查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需要留购的展览品,应提前与主管单位联系并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转一般贸易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应提前办理许可证件。

3.在货物复运出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八)出境展览品。

出境展览品无需展会备案。不涉及税款担保的出境展览品,向海关提交企业保函。其余手续与进境相同。


三、体育赛事用品进出境通关流程


(一)缴纳担保。

1.缴纳担保。

在主管地海关缴纳等额税款担保,海关接受保证金、银行保函和关税保证保险三种形式。

2.国家体育总局协调海关总署免担保。

由国家体育总局致函海关总署,经总署同意后,由其认可的机构出具保证函,体育赛事用品收发货人免予提交担保。

(二)体育赛事用品进境。

1.暂时进境的体育赛事用品(简称“体育赛事用品”)在主管地海关报关进境。

2.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体育赛事的证明材料,注明体育赛事开展的期限。

(三)赛中监管。

海关对体育赛事用品开展日常巡馆,有如下要求:

1.赛会开赛、暂停、延期等举行过程中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2.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体育赛事用品在非赛事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并且提供相应担保。

3.如果需要售卖体育赛事用品应当经过海关同意并且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四)赛后核销。

1.体育赛事用品赛后应及时原状复运出境。

2.需要留购的体育赛事用品,应提前与主管单位联系并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转一般贸易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应提前办理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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