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青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5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力提振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5〕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操作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使用和管理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项目不含政府举办和已获市级财政支持的展会、会议活动。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支持展会做大做强 对在青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天数3天(含)以上的市场化展会: 1.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的,按规定给予10万元支持;在1万平方米基础上,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支持5万元; 2.对首次举办且举办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3月的,支持标准上浮10%; 3.单个展会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在青岛市专业场馆举办展会的企业,外地来青举办的展会由场馆申请补助; 2.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失信惩戒对象”目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3.同一主体一年举办多届同类题材展会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4.有关名称解释。 (1)“专业场馆”是指以为专业展会提供场地为主要功能(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展览面积”是指参展商有偿使用的场馆室内面积与室外展位所占面积。其中,场馆室内面积包括展位所占面积及展位间必要的走廊、通道面积(不含开幕式场地、会议区、洽谈区、餐饮区、办公区、休息区、仓储区以及与展会主题不符的展览面积),展览面积通过现场核实进行确定。 (3)“首次举办”指展会自其创办以来第一次在青举办; “举办时间”指展会举办的起止时间,均需在当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 (二)申报材料 1.支持展会做大做强补助审核表(“青岛政策通”系统内填报);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如需主办单位批准,需提供主办单位的批文(回复函)或合同(协议);如需相关单位审批或备案,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审批手续或备案材料; 4.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展会费用结算单和场地租赁费用发票; 5.展位平面图;展商名录、展览面积;展馆提供的展会使用场地规模证明(盖章); 6.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盖章); 7.项目总结。 (三)政策咨询 市贸促会会展规划处,联系电话:83888760。 第五条 支持市场化会议发展 按规定对在青举办的、会期2天(含)以上的全国性市场化专业会议(不含营销类、培训类会议和展览会期间的配套会议),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且在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住宿1000间夜(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一)申报条件 1.会议主办方是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 2.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承办市场化会议的市场主体; 3.“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以市文旅局最新公示的《星级饭店名录》中的四星级、五星级酒店为准; 4.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失信惩戒对象”目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支持市场化会议补助审核表(“青岛政策通”系统内填报);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如需主办单位批准,需提供主办单位的批文(回复函)或合同(协议);如需相关单位审批或备案,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审批手续或备案材料; 4.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参会名录(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宿代表需提供身份信息);酒店提供的项目费用结算单(明确住宿间夜数)和发票; 5.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盖章); 6.项目总结。 (三)政策咨询 青岛市贸促会会展规划处,联系电话:83888760。 来源:青岛贸促